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458号
原告:***,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翟宏影(实习),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码头镇张庄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04302081803D。
法定代表人:姚玉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亚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