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五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450号 申请人:无锡五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20HU507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150号东座3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39023922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大道1500号体育场南区一层5号。 被申请人:江苏恒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3965763X,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路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五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恒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五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江苏恒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恒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五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恒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恒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