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225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439083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钰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中州路7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08433953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涵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吉源小区15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091359763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钰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涵韬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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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