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涵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鑫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执26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王君,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中州路7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084339537U。
法定代表人:王君。
被执行人:福建涵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江区万安吉源小区15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091359763F。
法定代表人:王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503民初1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君、***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涵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王君、***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涵韬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蔡海榕
执行员  潘荣锋
执行员  林锦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