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涵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11079号

原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梅,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榕榕,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海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43908317。

法定代表人:蔡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熊,上海天尚(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熊,上海天尚(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钰鑫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鸿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中州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08433953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涵韬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吉源小区****会信用代码9135050409135976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钰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涵韬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拟通过调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新竹

审 判 员  吕俊高

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