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565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43908317。
法定代表人:蔡明金。
被告:福建钰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中州路7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08433953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涵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吉源小区15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091359763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钰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涵韬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礼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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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