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4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337434X1。
法定代表人:史建。
诉讼代表人:林勇,破产管理人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2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给付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18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未予履行。
二、2022年2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2月28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2年3月2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3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3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32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陈 研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帅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