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5468号
原告:******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泉村180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柔嘉,北京大成(***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爽梅,北京大成(***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南。
法定代表人:史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161,880.6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537.61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3,512.61元退回原告******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张  丽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毛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