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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执复4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峰,泗洪县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337434X1,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林勇,破产管理人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梅,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菲尔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88427207W,住所地泗洪县。
诉讼代表人:唐生志,破产管理人宿迁信德联合会计事务所负责人。
复议申请人**因与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菲尔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4执异16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4执异160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淮成
审判员  杨晓玲
审判员  吴军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