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悦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527号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601380。
法定代表人:汤兴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川,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晟煜,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悦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沙井头路18号2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00746223876W。
法定代表人:成峰。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江苏悦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远程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1元,由远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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