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407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7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威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14日、4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威建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3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威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XX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尚未执行到位XX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建明
审判员 杨国志
审判员 罗年福
书记员 王燕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