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炭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05民初5328号
原告: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启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进忠,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三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荣,内蒙古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炭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村委会主任。
诉讼代表人:刘铁军。
原告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炭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进忠、郭慧荣,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炭板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钻井施工款84800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06年原被告签订了钻井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费永支付方式为抽水验收后一周内将余额全部付清。工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工程款,被告总以无款为由让原告再等等,2006年4月20日,被告为原告写下欠条,欠原告工程款84800元,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所有,被告一再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炭板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铁军辩称,答辩人是2009年10月底当的村长,在这期间呼和浩特市××区民委员会没用原告打过井,答辩人不认识这个公司的人。而且这10来年一直也没有人找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炭板村村民委员会要过钱。
经审理查明:委托单位(甲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炭板村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乙方)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且乙方代表云继先签字。合同约定,钻井开始支付预付工程款。抽水验收后一周内将余额付清。
2006年4月20日,娄小平,西黑炭村委会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打井款。共四眼井,每眼130米,每米240元,总计:壹拾贰万肆仟捌佰元整,已付肆万元,现欠捌万肆仟捌佰元。
本院认为,现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完成钻井工程,该工程未进行审计核算,未出具审计报告。本院无法确定审计金额,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敏龙
二0二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