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旭泥板村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执297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建堪院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启明,经理。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旭泥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旭泥板村。
法定代表人:陆冬冬,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燕
审判员  吴 菲
审判员  卜吉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