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

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民特46号
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家骏,男,1966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威海公司)与被申请人连家骏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电威海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区仲裁委)作出的威高劳人仲案字【2019】220号仲裁裁决,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威高劳人仲案字【2019】220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法撤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内退政策已经取消。双方签署的《内退协议》违反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连家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威高劳人仲案字【2019】220号仲裁裁决:广电威海公司支付连家骏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薪酬及福利待遇20267.94元。
经高区仲裁委审理查明,连家骏自2002年2月到广电威海公司处任副总经理职务。广电威海公司认可连家骏提交的《内退协议书》的真实性。该协议载明连家骏由于自身原因,自愿请求按威广网[2014]1号文《员工内部退休暂行规定》予以内退,广电威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予以同意。该协议自2005年1月份开始执行。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内退手续,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在连家骏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履行内退条款,保障连家骏内退后的薪酬及福利待遇。《内退协议书》签订后,广电威海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每月向连家骏发放薪酬及福利待遇。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今,用人单位停发了连家骏的薪酬及福利待遇。连家骏每月薪酬及福利待遇标准为2895.42元。
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内退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办理内退相关手续的同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乙方(被申请人)内退后,每月薪酬标准按公司2005年1月份工资标准中的基本工资+房贴+副食品补贴标准核定”;“四金缴纳:应由甲方(申请人)负责部分,由甲方根据档案工资标准统一交纳,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每月薪酬中代扣代缴”;“鉴于乙方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内退年龄,因而养老金、医保金仍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上缴”。依据上述约定内容可以确定,被申请人在单位办理内退协议后,相关薪酬继续按照申请人单位标准由申请人发放,继续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代扣代缴养老金和医疗金等社会保险费用且并未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可见,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内退”与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规范和调整的“退休”并非同一法律概念,《内退协议书》内容并不存在违反上述《通知》效力性规定的情形。
综上,《内退协议书》系申请人依据本公司文件规定,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同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关于《内退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高区仲裁委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 卉
审 判 员  郭庆文
审 判 员  张燕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博远
书 记 员  臧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