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昆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197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烟台昆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泊而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光,员工。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男,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烟台昆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0000元。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