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胶州路。
负责人牛海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等身体权纠纷的(2017)鲁10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该案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四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9月19日、11月17日将执行款***元交到本院,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