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昆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2308号
原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波,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烟台昆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莒格庄镇泊而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本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光,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男,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对原告***诉被告烟台昆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2308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1003民初2308号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一行“3207000元-2444000元+89512.85元=915512.85元”,补正为“3207000元-2444000元+89512.85元=852512.85元”;判决书第七页第十一行“给付原告***工程款915512.85元”,补正为“给付原告***工程款852512.85元”;判决书第八页第一行、第二行“案件受理费14512元,由原告负担2200元,由二被告负担12312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4512元,由原告负担3047元,由二被告负担11465元”。
审 判 长  许文昌
人民陪审员  乔艳红
人民陪审员  王基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