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333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刘黎明,总经理。
被告:烟台昆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泊而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本忠,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威海有限公司、烟台昆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华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聂玉茹
书 记 员 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