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5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0096621824。
法定代表人:毛祖新,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江波,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筑城·康家·楠荞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268743。
法定代表人:敖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志波,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世军
审判员  徐 洪
审判员  刘光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