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民终4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0096621824。
法定代表人:宋华强,系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杰,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江波,男,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系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9号筑城·康家·楠荞苑16栋4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268743。
法定代表人:敖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志波,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金沙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沙人社局上诉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按合同标的20%支付润通公司服务费且不予返回润通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对缔结本项目合同存在重大过错。上诉人为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对“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该项目由不可分割的四个部份打捆构成(采集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企事业单位信息数据+推广使用“毕节就业云”+对全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全员培训组织发动和提供岗位推荐服务)。被上诉人为中标供应商,双方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成果应于2018年3月31日完成并交付,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被上诉人须提出书面申请且经上诉人审查认可后,可适当延长交货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合同约定工作过程中必须做到“两保证、两见面、一确认”,即保证质量和数量,数据采集必须和采集对象亲自见面(不能见面的要电话确认),最后要对采集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且合同标的大,要求中标供应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覆盖全县的工作网络及技术支持、强大的工作团队及巨大的物质保障实力。该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质量要求在招投标文件中已载明,被上诉人为了能够承接这一项目,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缔结合同,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再要求延期并多次违约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虽然上诉人是合同的一方,但该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的,上诉人对合同缔结无主动权,因此上诉人并无过错。(二)被上诉人提交的服务成果中,“金沙县16周岁到60周岁未制卡人员照片采集”这一子项目(合同约定不低于17万张,实际采集171575张)可以投入使用,但该子项目从数据采集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来看,其在整个项目中的占比最多不超过20%。其余数据均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成为垃圾数据而不能投入实际应用。(三)上诉人协调相关部门为被上诉人提供数据导入接口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完成项目相应工作量的自认。依被上诉人申请,上诉人协调相关单位为被上诉人提供数据导入接口(否则被上诉人就要一条一条的录入),其背景是在被上诉人一再爽约,项目完工遥遥无期的情况下,协助被上诉人加快项目进度,以期早日完工投入应用,客观上也减轻了被上诉人的工作负担及成本。但导入了多少数据是被上诉人单方申报提供的,我方对被上诉人通过数据接口批量导入数据这一客观事实的承认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完成项目相应工作量的自认。一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完成了数据采集数量,只是数据质量是否合格因未经验收而不晓与客观事实不符。(四)根据合同约定和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功能,上诉人不应返还被上诉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一审判决返还被上诉人50%的履约保证金,即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有违公平原则。(五)被上诉人的履约行为客观上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被上诉人不适当的履约行为导致项目失败,合同被解除,上诉人还得重新组织实施该项目,既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严重影响了就业工作的推进,也有悖于社会公众对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预期,对政府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一审判决按各负50%的责任来确定上诉人的支付义务,有失偏颇,加重了上诉人的负担,变相的使被上诉人获得了不当的合同利益。
被上诉人润通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和补充协议完成了整个项目,上诉人已将项目成果投入使用。被上诉人多次要求上诉人验收项目,上诉人均未组织验收。被上诉人因实施项目已经负债累累,希望得到相应报酬弥补损失。基于双方的经济实力悬殊,被上诉人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希望二审及时拿到项目资金,缓解经营困难。数据已经录入了上诉人的信息平台,建数据录入信息平台需要上诉人向上级部门申请才能打开,被上诉人没有权力打开信息平台。
润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服务劳务费2,772,545元;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63,62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金沙人社局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决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金沙县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条款》。2、判令被反诉人返还从反诉人处预支的项目款500,000元。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未按时履行合同的违约金163,627元。4、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交付服务的违约金2,123,881.7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提起反诉之日止。5、判令反诉人不予返还被反诉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63,627元。6、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金沙人社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贵州严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进行政府采购,经过公开招投标,被告金沙人社局确定原告润通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18年3月16日原告润通公司(甲方)与被告金沙人社局(乙方)签订《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载明:一、合同文件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六)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二、采购内容(一)采集个人信息数据。对金沙户籍16至60周岁人口(以2017年12月31日为时点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纳入统计)进行采集,填写《贵州省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采集表》,并分别完整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和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系统。至少采集录入41.3025万条(其中至少17万条需增加采集照片等内容),除完整录入《金沙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该17万条信息须在县社保局提供的“金沙县16周岁到60周岁未制卡人员名单”内。(二)采集企事业单位信息数据。对金沙县行政区划内企事业单位信息进行采集,填写《贵州省劳动力就业单位信息数据采集表》,并完整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至少采集录入0.3万条。(三)推广使用“毕节就业云”至少引导金沙县1万名求职者和100户以上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注册使用“毕节就业云”。(四)对全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全员培训组织发动、提供岗位推荐服务。打印填写《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全程服务卡》《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创业就业信息台账》,并录入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创业就业情况统计平台。至少采集录入9779条。三、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协调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负责人员提供数据采集的必要协助,提供系统平台网址及所需用户名、账号进行录入。(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乙方若存在进度迟缓、人员不到位、管理混乱、技术力量不足等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三)甲方应在乙方交付工作成果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如抽查合格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将错误、无效信息返回乙方,要求乙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四、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项目分为数据采集、数据录入两个阶段完成。1.数据采集阶段。乙方自行负责打印数据采集相关表册,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提供在金沙县街道)各村(社区)进家入户取得,按甲方指定的相关采集表进行基础数据采集,采取逐户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核实。2.数据录入阶段。乙方需利用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系统、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创业就业情况统计平台录入相关采集表。按照甲方提供的模板将《金沙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录入电子表格并打印纸质文档、电子相片按《金沙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要求修改大小、命名。3.工作过程中必须做到“两保证、两见面、一确认”,即保证质量和数量;数据采集必须和采集对象亲自见面(不能见面的要电话询问);最后要对采集信息进行核对确认。采集项目不得缺项、漏项,电话号码、就业去向、就业时间、工资收入、培训需求等重点指标项须核实清楚,录入系统时完整录入采集信息,不得随意增减录入项目。(二)乙方对调查采集数据应做到应统尽统,自行对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统计局、民政局、卫生卫计局、县扶贫办、移民局等协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劳动力信息准确、全面。力争数据采集和录入同步推进,对采集录入数据进行认真复核和校验比对,做好记录并随时接受甲方监督,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六、乙方交货时间2018年3月31日内。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乙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过甲方审查认可后,甲方可适当延长交货时间,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七、项目验收(一)乙方应对提供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服务的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二)验收时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按合同规定需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质料的,乙方应按要求提供;《金沙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及电子相片的验收方式以市社保局提供的相片提取验收方法验收;按合同规定需录入信息系统的,应符合信息系统要求,经上级部门验证无误通过验收。(三)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到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内容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及时按本合同内容规定和甲方要求免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服务。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订《验收报告》。在经过两次限期整改后,服务仍达不到合同文件规定内容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八、验收标准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在乙方采集录入数据总量5%以内的比例,随机抽取信息数据进行核实验收,验收结果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一)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数据不低于41.3025万条、企事业单位信息数据不低于0.3万条。(二)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数据不低于41.3025万条。(三)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创业就业情况统计平台录入个人信息数据不低于9779条。(四)数据采集覆盖率、完整率达100%。(五)数据采集录入准确率达70%以上,其中贫困家庭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劳动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等重点人群准确率达100%。(六)完成全部采集工作后须将纸质采集资料全部移交辖区乡(镇、街道)人社中心保存,不得销毁或另做他用。《贵州省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采集表》《贵州省劳动力就业单位信息数据采集表》采用纸质采集方式的,采集表本人签字处须被采集人签字按手印后方可完成采集工作;使用“采集APP”进行数据采集的,被采集人在采集设备上签字后,另行附纸质被采集人手印。《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全程服务卡》《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创业就业信息台账》须采用纸质方式采集,《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全程服务卡》本人签字处须经被采集人签字按手印,且经村(社区)盖章后方可完成采集工作。(七)《金沙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采集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与采集电子相片命名必须一致,命名合格率及准确率达100%,数据采集提供照片条数不低于17万条(张)。《金沙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需提供电子及纸质文档,采集的数据内容不在社保局提供的“金沙县16周岁到60周岁未制卡人员名单”内的,视为无效数据。(八)求职者注册使用“毕节就业云”不低于1万名,企业注册使用“毕节就业云”不低于100户。九、合同总金额(一)本合同总金额人民币3272545.00元(大写叁佰贰拾柒万贰仟伍佰肆拾伍元)。(二)本合同总价款包括服务期间必须的电脑、办公用品、培训费、人工费、利润、税收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一次性包干费用的总和。十、付款方式(三)项目进度款最高付到合同金额的70%;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全额付款。十一、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63627.00元(中标金额的5%)。(二)履约保证金同时作为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金,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待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十二、售后服务(一)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服务通过最终验收起6个月。若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高于此质量保证期的,执行国家规定。(二)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服务问题在2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2日(48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若问题无法解决的,乙方应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替换方案,直至服务恢复正常。十三、违约责任(一)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拒付服务费用5%的违约金。(三)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服务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未完成任务金额0.1%的违约金,由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且不能免除乙方相关义务。逾期超过30天(含本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四)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0.1%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2018年4月16日,原告润通公司(乙方)与被告金沙人社局(甲方)签订《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18年3月16日共同签署了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同中未尽事项特立以下补充协议。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1.乙方采集的劳动力信息数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甲方所有。2.乙方对数据的采集、保管及传输等均需遵守合同相关规定及履行相应的责任。待采集数据上传到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后,乙方对涉及数据采集的所有纸质资料必须全部移交给甲方,由甲方进行合理保存,不得随意销毁或另做他用。乙方不得私自留存备份相关数据。3.未经甲方审核同意,严禁乙方使用采集数据,不得出现恶意损坏数据,泄露信息,危害劳动者利益等情况出现。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4.数据采集验收将以数据成功进入全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及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且符合《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485号)等文件规定的数据采集指标要求及在采集过程中履行保护数据安全义务要求为依据,通过验收的数据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时在场时进行签字确认。”
2018年6月7日原告润通公司(乙方)与被告金沙人社局(甲方)签订《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采购合同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主要内容载明:“原合同约定乙方交付成果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前。由于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等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交付成果。为确保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原合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如下补充条款。一、乙方交付成果时间乙方向甲方保证:在2018年6月16日前,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评估办法〉的通知》(黔(2018)230号)的要求,完成“就业系统中录入劳动力人数及单位数量不低于下发任务数的70%”并提交甲方验收,乙方必须保证数据采集、录入的质量,确保通过省、市的评估验收;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原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并提交甲方验收。乙方不得再次向甲方提交延期交付成果申请。二、为缓解乙方资金压力,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在乙方正常履约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向乙方拨付项目进度款。”
被告金沙人社局提供给原告润通公司的《金沙县劳动力培训信息系统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提示单》载明验收结果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一、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数据不低于41.3025万条、企事业单位信息数据不低于0.3万条。验收方式:一是公司提供系统截图;二是县级验收组查看系统。二、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录入个人信息数据不低于41.3025万条。验收方式:一是公司提供系统截图;二是县级验收组查看系统。三、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创业就业情况统计平台录入个人信息数据不低于9779条。验收方式:一是公司提供系统截图;二是县级验收组查看系统。四、数据采集覆盖率、完整率达100%。验收方式:一是公司提供系统截图;二是县级验收组查看系统。五、个人信息数据、企事业单位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准确率达70%以上,其中贫困家庭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劳动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等重点人群准确率达100%。验收方式:县级验收组电话抽查。六、完成全部采集工作后须将纸质采集资料全部移交辖区乡(镇、街道)人社中心保存,不得销毁或另做他用。《贵州省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采集表》《贵州省劳动力就业单位信息数据采集表》采用纸质采集方式的,采集表本人签字处须被采集人签字按手印后方可完成采集工作;使用“采集APP”进行数据采集的,被采集人在采集设备上签字后,另行附纸质被采集人手印。《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全程服务卡》《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创业就业信息台账》须采用纸质方式采集,《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全程服务卡》本人签字处须经被采集人签字按手印,且经村(社区)盖章后方可完成采集工作。验收方式:一是公司提供25个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出具的纸质出具资料接收和验收证明(经办人、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并盖人社中心公章);二是县级验收组现场查验。七、《金沙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采集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与采集电子相片命名必须一致,命名合格率及准确率达100%,数据采集提取相片条数不低于17万条(张)。《金沙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需提供电子及纸质文档,该17万条信息须在县社保局提供的“金沙县16周岁到60周岁未制卡人员名单”内。验收方式:公司提供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验收证明(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及市级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八、求职者注册使用“毕节就业云”不低于1万名,企业注册使用“毕节就业云”不低于100户。验收方式:一是公司提供系统截图;二是县级验收组查看系统。
原告润通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四块服务项目完成情况:一、《贵州省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和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系统》采集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系统和毕节市就业创业信息系统413066条。二、金沙县行政区划内企事业单位信息采集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0.64万条。三、金沙县1万名求职者和100户有用工需求的企业适用“毕节就业云”。四、打印填写《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全程服务卡》《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创业就业台账》并录入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创业就业情况统计平台9902条。
2019年4月26日被告金沙人社局以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厅呈报的《“贵州省金沙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数据接口导入申请函》载明:我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项目,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标方和采集实施方,二次整改更新数为413066条,因数据录入量大,加之内网网络和录入场地限制,需通过数据接口导入“贵州省劳动力个人信息数据库”。望贵厅/局协调银海公司给予办理为谢。2019年7月26日被告金沙人社局以金人社呈﹝2019﹞88号文件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呈报的《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求将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提供接口导入的请示》载明:我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项目,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标方和采集实施方,二次整改更新数为413066条,因数据录入量大,加之内网网络和录入场地限制,需通过数据接口导入“贵州省劳动力个人信息数据库”。恳请予以办理为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共同遵守并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润通公司按照约定投入信息采集录入等服务工作,完成对金沙户籍16至60周岁人口的信息采集,填写《贵州省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毕节市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采集表》,并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和毕节市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数据413066条,其中16周岁到60周岁未制卡人员增加采集照片171575张,并录入《金沙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表》,该照片已由毕节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导入社会保障卡务制卡系统并生成制卡数据;完成金沙县行政区划内企事业单位信息采集并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0.64万条;完成推广金沙县1万名求职者和100户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注册使用“毕节就业云”,并已建立台账;完成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培训组织发动、提供岗位推荐服务,打印填写《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全程服务卡》《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创业就业台账》,并录入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创业就业情况统计平台数据9902条。原告润通公司所完成的上述服务项目有其提供的《验收证明》《劳动力信息采集资料接收单》、毕节市劳动力就业信息系统录入个人数据截图、企业APP注册目录截图、贵州省贫困劳动力就业全程服务平台截图等证据在卷为据,且被告金沙人社局对原告完成的信息采集录入服务项目的数量当庭表示认可,法院予以认定。
原告润通公司虽然完成了上述服务项目工作,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曾先后四次向被告金沙人社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也没有书面函告或通知原告不予验收的理由以及需整改和完善的具体事项,但根据被告提交的《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提示单》以及原告向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交的《劳动力信息采集资料接收单》载明的情况看,原告完成的工作成果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未完全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由此证明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尚未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故仅凭原告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工作成果,且原告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完成的工作项目全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由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并向被告交付完整的工作成果,且原告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完成的工作项目全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已构成违约,故被告金沙人社局反诉请求解除与原告润通公司签订的《金沙县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采购合同》和《补充协议》及《补充条款》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涉案合同约定原告润通公司完成服务工作成果后,被告金沙人社局组织相关人员在原告采集录入数据总量5%以内的比例,随机抽取信息数据进行核实验收,验收时原、被告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原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内容规定的,被告有权拒绝验收,以及原告应及时按合同内容规定和被告要求免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视为原告按本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由此可见,涉案服务项目的验收需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同配合才能完成。原告先后四次向被告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被告不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向原告反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内容及需整改和完善的具体事项,被告未尽到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虽未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但对其已经完成的服务项目被告当庭认可自己这块服务成果已经投放使用,其他采集信息已导入了相关系统但没有使用。但仅仅是因为涉案项目没有验收,且又不能完全归责于原告的情况下,就认定原告没有完成合同义务,或者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不支付服务费用,有违法律公平原则,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原告所完成的工作价值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由于涉案项目未经验收,无法确认原告所完成的服务项目具体存在多少质量问题及项目不合格的占比情况,故结合涉案合同对项目款项的付款约定以及原告所完成的服务项目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按合同总价款50%的比例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即3272545×50%=1,636,272.50元,减除被告预付款50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服务费1,136,272.50元。同时被告也应按上述比例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即应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63,627元×50%=81,813.50元。
原告润通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向被告金沙人社局交付涉案服务项目全部的工作成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结合2019年4月26日被告以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厅呈报的《“贵州省金沙县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采集”数据接口导入申请函》及2019年7月26日被告以金人社呈﹝2019﹞88号文件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呈报的《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求将劳动力就业信息个人数据提供接口导入的请示》所载明的情况,充分说明原告迟延交付服务成果有被告的客观原因存在。加之原告曾先后四次向被告申请要求验收,被告未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也未书面函告或通知原告相关情况,未尽到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其过错也是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因素之一,且被告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合同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全部归责于原告一方,故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返还预付款500,000元,并承担未按时履行合同违约金163,627.25元和逾期交付服务违约金2,123,881.70元,以及不予返还履行保证金163,627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被告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原告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采购合同》、《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金沙县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项目采购合同补充条款》。二、由被告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1,136,272.50元并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81,813.50元。三、驳回原告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0,300元,由原告贵州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150元,被告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15,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210元,由被告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无新的案件事实,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润通公司存在逾期交付服务成果及未完全交付全部服务成果的违约事实,但在润通公司违约后,金沙人社局并没有及时主张解除合同,而是继续与润通公司对接合同履行事宜,在润通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后还向润通公司发送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提示单,之后也实际验收和使用了润通公司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金沙人社局对案涉合同的延迟履行存在一定过错。另,润通公司按照金沙人社局的验收提示单整改后再次向金沙人社局申请验收,金沙人社局仅安排其下属部门接收润通公司移交的纸质资料,但一直没有组织对润通公司移交的资料进行验收,导致无法确认润通公司已经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分所占比例。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结合金沙人社局实际接收润通公司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金沙人社局按照合同总价的50%向润通公司支付服务费和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无不当。金沙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采纳的理由同一审裁判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0元,由上诉人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世军
审判员 徐 洪
审判员 刘光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蔡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