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2民初50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鼎盛华世纪广场16号楼13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嫣,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鼎盛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42号鼎盛华世纪广场21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管传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42号鼎盛华世纪广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内***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盛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韩 宇
人民陪审员 许 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