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顺安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未知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04民初4172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顺城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52558699Q。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伟,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丽玲,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春,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顺安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众和商务中心1号楼1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6109294X8。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经理。
原告内蒙古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丽玲、第三人内蒙古顺安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旭
人民陪审员 乔 婧
人民陪审员 白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