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住所地:甘州区西大街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7357012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年,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熙和园小区三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L1EQ1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小区鑫隆办公楼2层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756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掖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金沙苑7号B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7M51XX。
法定代表人:**年。
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张党公路2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年、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1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497021.27元,本息合计6297021.27元(利息算至2022年1月31日),限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掖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年对上述款项中的6083433.4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3年2月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3.2023年2月1日、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23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6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年、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2023年3月28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112号***小区L14号住宅楼1层库房01、L15号住宅楼1层库房01、L15号住宅楼1层车库01、位于甘州区西环路35号华谊大厦综合楼B段1层104铺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甘州区东环路64-70号长沙××开发区××号××楼××层××室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被另案查封且抵押,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其未有处置价值,不申请处置上述不动产,其余被执行人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3年4月23日,本院向车管部门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2013年注册的车牌为甘GH××**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2013年注册的车牌为甘GN××**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2004年注册的车牌为甘G6××**号欧菲莱斯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甘G0××**号英菲尼迪牌汽车一辆、***名下有车牌为甘G1××**号英菲尼迪牌汽车一辆、***名下有车牌为甘GU××**号长城牌汽车一辆、**年名下有车牌为甘GG××**号沃尔沃2953CC越野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案查封,因目前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未能处置。
6.2023年5月24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寻找未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23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年、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年、***、***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强制措施。
8.2023年7月1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24960.77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112号***小区L14号住宅楼1层库房01、L15号住宅楼1层库房01、L15号住宅楼1层车库01、位于甘州区西环路35号华谊大厦综合楼B段1层104铺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甘州区东环路64-70号长沙××开发区××号××楼××层××室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被另案查封且抵押,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其未有处置价值,不申请处置上述不动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2013年注册的车牌为甘GH××**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2013年注册的车牌为甘GN××**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2004年注册的车牌为甘G6××**号欧菲莱斯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甘G0××**号英菲尼迪牌汽车一辆、***名下有车牌为甘G1××**号英菲尼迪牌汽车一辆、***名下有车牌为甘GU××**号长城牌汽车一辆、**年名下有车牌为甘GG××**号沃尔沃2953CC越野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案查封,因目前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未能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曾丽娟
审 判 员 万 英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