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7967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地址: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 法人代表:龙海,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702MA72NH9GlH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82368540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7568377X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龙海,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现在酒泉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1月6日出生,河北宁晋县人,住张掖市甘州区,身份证号码:1305281*********。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0000元,利息886184.95元(利息算至2021年12月7日),本息合计5336184.95元,并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海、***、***、**、***对上述第一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追偿。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4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2.2022年9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3.2022年9月4日、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2月5日、2023年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财付通、支付宝、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融性财产。 4.2022年9月4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海、***、***、***、**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甘州区长沙门开发区3号楼5层4-501室不动产一套,被执行人龙海名下登记有位于甘州区××街××楼××层××室××,经约谈申请人,表示暂时先对该财产予以查封,但不要求处置。 5.2022年9月4日,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AU××**、甘G6××**汽车两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GM××**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龙海名下登记有甘G1××**、甘G××**、甘G1××**、甘G1××**、甘G××**车辆五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G1××**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A6××**汽车一辆,我院已对以上车辆进行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6.2022年9月-10月,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海、***、***、***、**卷宗记载地址调查,发现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早已停业,被执行人龙海在服刑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7.2022年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海、***、***、***、**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8.2023年2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标的5360761.45元(利随本清)及执行费54204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以上已查询到的财产外,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