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金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9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绿洲现代物流园区恒滨建材物流综合交易市场B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0462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党公路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823685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62220119********。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3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出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付原告张掖市金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9090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偿付7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付70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偿付84545元,余款84545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甘AU××**号宝马牌一辆,后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案件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2、2022年5月20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 3、2022年5月18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8月8日、2022年9月3日、2022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反馈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甘AU××**号宝马牌车辆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进行了司法拍卖,后该车辆因两次拍卖无人竞拍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119520元接受以物抵债,扣除被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用5000元,实际抵顶案件款114520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甘G6××**欧菲莱斯车辆一辆,注册日期为2004年,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上述车辆不申请法院处置,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及评估鉴定费。 4、2022年5月2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东环路64-70号长沙门开发区××号××楼××层××室××,该不动产被本院(2017)甘0702执4749号案件依法予以查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上述不动产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2022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发布对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令。 6、2022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 7、2022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 8、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负债较多且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9、2022年11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12058元,执行到位114520元,下剩19753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凯 审 判 员 李 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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