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党公路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823685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甲方)与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共为1172707.5元,乙方保证于2022年7月20日前履行5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以甘州区熙和园小区的房子抵顶本案案件款约95万元。剩余案件款,乙方于2023年5月30日前履行50000元,2023年8月30日前履行5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剩余的全部案件款;二、现甲方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在六个月后申请恢复对本案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恢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