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702民初12373号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地址:甘州区西街2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
法人代表:**1,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702MA72NH9GlH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上秦镇安里闸二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82368540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党公路2公里处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2,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7568377X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252号
被告:**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在酒泉监狱服刑)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2,男,汉族,1993年11月6日出生,河北宁晋县人,住张掖市。
被告:**,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州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州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450000元,利息886184.95元,本息合计5336184.95元(利息清止2021年12月7日),并要求利随本清;2、要求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承担本案中全部诉讼费用和实现借款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人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于2019年8月23日向我行申请贷款4450000元,年利率8.7%,用途其他未列明餐饮,期限12个月,贷款于2020年8月22日到期。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贷款,而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不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所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理。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贷款本金、利息均属实,法定代表人**1现在监狱服刑,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现在我们无力偿还。
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款属实,担保属实,借款人服刑,公司经营不佳,本金分期偿还,利息减免或者停止。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款属实,担保属实,担保属实,借款人服刑,本金分期偿还,利息减免或者停止。
被告**1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款、担保都属实,我现在无力偿还,我在外面的时候我也没有欠过银行的利息,希望银行利息减免,我出去了偿还本金。
被告**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希望银行可以减免利息,等**1出来偿还本金,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3日,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作为借款人,原告作为贷款人,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4450000元,贷款用途:餐饮,贷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8.7%;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执行;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80%利息。同时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分别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二份,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它应付费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发放贷款。截止2021年12月7日,被告下欠贷款本息为5336184.9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通知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确认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发放借款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理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4450000元,利息886184.95元(利息算至2021年12月7日),本息合计5336184.95元,并利随本清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二年止,即2020年8月22日起2022年8月21日止。在原告2021年12月14日起诉时担保人未超过担保期限。本院认为,保证系为保障主合同债权而存在,主债务人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在保证期内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作为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履行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追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0000元,利息886184.95元(利息算至2021年12月7日),本息合计5336184.95元,并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对上述第一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53元,减半收取24576.5元,由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负担,被告文超、**连带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为 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