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495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绿洲现代物流园区恒滨建材物流综合交易市场B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0462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党公路2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823685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裕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本案案件款:312058元;
二、被执行人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本案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9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