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高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10273号

原告:***,男,汉族,***年8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上秦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东方明珠小区

被告:高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泰安小区15号楼中单元一层西户。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世纪宝源。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盛与被告**、高明、甘肃荣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