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397号
原告:桐城市华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07260F(1-1)。
法定代表人:程黄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啸,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实业科技园B1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86277(5-5)。
法定代表人:张冬枚,董事长。
原告桐城市华猫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桐城市华猫塑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桐城市华猫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铭
审判员 刘文静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