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纪成模具有限公司、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林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纪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29160507。

法定代表人:张纪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樟大道168号实业科技园B1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86277。

法定代表人:张冬枚。

本院在执行合肥纪成模具有限公司与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779元[其中货款43191.5元,违约金42599.84元(以43191.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60.66元(以4319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02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