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274号
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艳。
被告: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西(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4号楼410。
法定代表人:贺晓鹏。
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8层101。
法定代表人:马晨山。
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吴可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宏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