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7731号
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G。
法定代表人:王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球,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女,汉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益涛,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西尔公司)与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玛西尔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玛西尔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洪艺华
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