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77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4591256G。
法定代表人:王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球,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中山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77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