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荣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帝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荣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1民初8948号
原告:湖南帝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2003房。
法定代表人:李述鹏。
被告:湖北荣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17号。
法定代表人:邓锐。
原告湖南帝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荣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帝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帝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帝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原告湖南帝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