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0103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源厚土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长英,该公司办公室文员。
被执行人:甘肃易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灵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易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负责人:魏灵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源厚土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易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甘肃易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青0103民初1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易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甘肃易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源厚土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社保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606.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59元,合计人民币51265.5元;二、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九名在职及已离职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保险手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季平
审判员 顾锡宏
审判员 杨 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冶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