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

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与湖北月亮花谷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6民初2588号
原告: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9号,主要机构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643176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月亮花谷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月亮包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33173375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月亮花谷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月亮花谷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湖北月亮花谷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