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

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与湖北月亮花谷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6民初2588-2号
原告: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9号,主要机构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643176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月亮花谷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月亮包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33173375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月亮花谷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月亮花谷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月亮花谷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