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

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常州市中顺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06执保297号
申请人: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中顺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宜昌绿大州复合材料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顺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常州市中顺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万元或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担保。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公司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财产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红
审判员***
审判员孙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