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力通电梯有限公司

嘉兴市力通电梯有限公司、嘉善合协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民终45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力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711号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055266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行,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合协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王家弄38号楼3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07482454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合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万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总部商务花园15号楼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9GBLU5L。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嘉兴市力通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善合协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合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402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力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兴市力通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力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力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谭灿
审判员倪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