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力通电梯有限公司

南湖区皇都花苑业主委员会、嘉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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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5516号之二
原告:南湖区皇都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皇都花苑物业三楼。
负责人:刘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中,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昱,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都市文涛苑30幢2层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94518520X。
法定代表人:徐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新铭,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敬超,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力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711号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0552660G。
法定代表人:蒋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炳,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湖区皇都花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嘉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力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南湖区皇都花苑业主委员会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湖区皇都花苑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湖区皇都花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孙连杰
人民陪审员钟超
人民陪审员闻燧龙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