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市商初字第2319号
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