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5930号
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桑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敦,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赵芳,总经理。
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环球公司)与被告甘肃***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环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付货款本金451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保全保险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4年11月起开始建立买卖业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消防产品,直至2017年10月5日被告最后一次从原告处采购产品。2020年12月1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到原告货款53100元,2021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8000元,截止目前尚欠原告货款451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显属违法,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次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令如诉讼请求。
***公司在答辩、举证期间,未予答辩、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自2014年11月份开始济南环球公司与***公司建立买卖业务关系,***公司从济南环球公司采购消防产品,***公司通过网络或电话向济南环球公司下订单。2020年12月10日经双方对账,***公司共欠济南环球公司货款53100元,双方在对账函中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芳的签字确认。2021年2月1日***公司偿付货款8000元,余欠45100元未付,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济南环球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济南环球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保全保险费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经济南环球公司催要,***公司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济南环球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45100元及利息,系当事人正当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300元,系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实际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欠款45100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甘肃***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甘肃***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永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侯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