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2955号
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敦,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郜爱云,经理。
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