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606民初1354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697472306Q,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镇桑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569867047Q,住所地黑龙江
省大庆市大同区林源南街黑龙江省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307、3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渊弢,男,该公司法务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事务专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渊弢、***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本金160970元及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暂定3565元),共计164535元;2、涉诉费用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包括保全保险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7日,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编号:LYGF-12-CG-2019-0196,标的物: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撬块),货款总金额为1609700元。后其按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及时供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向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其已按合同全部履行供货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质保期满付清全部货款(2021年10月3日),但经其多次催要未果。
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是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三套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撬块违反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款付款条件,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应依法驳回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LYGF-12-CG-2019-0196的供货合同、编号为LYGF-12-CG-2019-0196(01)的补充协议及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技术协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交付产品后,其多次告知设备运行过程中产品出现诸多问题:(1)、1-3#泡沫站现场各安装了1个柜子(上面是控制柜、下面是配电柜),强弱电内部用金属隔板隔开,隔开板有**,未封堵,不能完全起到屏蔽作用。(2)、1-3#泡沫站,控制阀门与控制柜连接的电缆只用1根电缆连接,没有将动力线与控制线分开敷设且电缆为截面积1.0mm2,并且是非屏蔽非铠装电缆,不符合技术协议3.2.10仪表技术要求中的13条控制电缆、《GB50217-20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3.7.3、3.7.4及《SH/T3019-2016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7.1.5、7.1.7的相关要求。(3)、防爆电源控制柜与PLC控制柜未按技术协议3.2.9第3条要求着消防红色。(4)、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手动和自动操作的培训,并没有进行其他方面的调试,未进行远程启动的测试和培训,也未进行泡沫试验。(5)、4001罐区1号泡沫站泡沫液罐北侧封头焊缝渗漏、4007罐区2号泡沫站泡沫罐南侧焊口出现泄漏、4003罐区3号泡沫站泡沫液罐罐体北侧封头焊缝底部渗漏,设备焊接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焊接未熔合、夹渣、未焊透等设备制造过程焊接缺陷问题。至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解决上述产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金的数额远远大于其未付金额,依据合同约定,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金应从其未付款项中扣除。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1、9.2甲方有权自应付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2、11.2条款乙方货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自费采取措施,使货物在甲方要求时限内达到合同要求。如仍未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外还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因乙方货物的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外,应另行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至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设备不合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金的数额远远大于其未付金额,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金应从其未付款项中扣除,故应依法驳回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三是技术协议3.2.1“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为成套设备供货”,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陆续供货,直至2020年8月15日才全部到货,故根据合同10.1条款,质保期到期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并非是2021年10月3日。由于其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在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其未支付剩余款项,不应承担利息。综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的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以下设备及设施拆除、重新安装并承担重新安装及拆除的全部费用,对1号、2号、3号泡沫站泡沫液罐本体焊缝进行重新探伤,有缺陷的部位进行返修处理,同时对1~3#泡沫站所有设施设备进行远程启动的测试和培训和泡沫试验:(1)将1~3#泡沫站合为一体的配置控制柜(电气)、PLC控制柜拆除并交付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的1~3#泡沫站分别独立配置控制柜(电气)、PLC控制柜各2套(共计6套),且防爆电源控制柜与PLC控制柜未按技术协议要求着消防红色;(2)将1~3#泡沫站合为一体的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拆除并重新分开敷设(1-3#泡沫站每个泡沫站各需增加(铠装带屏蔽)控制阀门动力电缆280米,控制电缆280米),其中控制电缆按照技术协议要求更换成7芯股铜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阻燃/镀锡铜丝编织总屏控制电缆、截面积为2.5mm2的铠装屏蔽电缆。2、请求法院判令如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反诉请求第一项的义务,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重新购买并更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并在质保金中扣除。3、依法保留追究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其实际损失的权利。4、请求法院判令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7日,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反诉人”)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诉人”)签订了《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50万吨/年重油催化热裂解项目及95万吨/年聚烯烃项目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技术协议》;2019年4月17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了《550万吨/年重油催化热裂解项目及95万吨/年聚烯烃项目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撬块供货合同》(合同编号:LYGF-12-CG-2019-0196);2019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了编号:LYGF-12-CG-2019-0196(01)的《补充协议》。被反诉人交付设备后,运行过程中产品出现诸多问题:1、1-3#泡沫站现场各安装了1个柜子(上面是控制柜下面是配电柜),强弱电内部用金属隔板隔开,隔开板有**,未封堵,不能完全起到屏蔽作用。2、1-3#泡沫站,控制阀门与控制柜连接的电缆只用1根电缆连接,没有将动力线与控制线分开敷设,且电缆为截面积1.0mm2,并且是非屏蔽非铠装电缆,不符合技术协议3.2.10仪表技术要求中的13条控制电缆、《GB50217-20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3.7.3、3.7.4及《SH/T3019-2016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7.1.5、7.1.7的相关要求。3、防爆电源控制柜与PLC控制柜未按技术协议3.2.9第3条要求着消防红色。4、未进行其他方面的调试,未进行远程启动的测试和培训,也未进行泡沫试验。5、4001罐区1号泡沫站泡沫液罐北侧封头焊缝渗漏、4007罐区2号泡沫站泡沫罐南侧焊口出现泄漏、4003罐区3号泡沫站泡沫液罐罐体北侧封头焊缝底部渗漏,设备焊接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焊接未熔合、夹渣、未焊透等设备制造过程焊接缺陷问题。以上问题,严重违反了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并影响反诉人装置的平稳运行。反诉人多次联系被反诉人并要求整改,但被反诉人始终未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由于被反诉人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技术协议及国家标准,会导致反诉人面对火情系统使用时造成错误的控制信号,进而造成火灾系统、泡沫控制系统的错误判断,面对火情出现,导致生产装置发生事故,不仅给反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将给反诉人带来巨大社会影响。为保证反诉人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反诉,反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同时,依法保留追究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反诉人实际损失的权利。
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一是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事实无法律依据,完全是恶意诉讼,意图非法吞并其供货剩余尾款,请求法院驳回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二是合同履行方面:1、《技术协议》3.2.10仪表技术要求1.工作界面约定来看,其只对撬块范围内的配线和管路负责,即只对其支付的控件柜里面的线路和其它单体设备上出厂即带的管路负责,380伏动力电缆及设备与设备之间的控件电缆均不负责。从《技术协议》4.1.2供货范围明细(3)控制柜主要设备供应商也能看出。且从其提供的证据:两份《货物交接单》列明内容来看,对任何电缆产品均未涉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设备的安装就位、电缆、管线的铺设均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雇佣的施工队完成。其到场人员只负责将外部线缆连接到控制柜内,并对设备进行调试。并且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能对此事实证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对380伏动力电缆及设备与设备之间的控制电缆承担责任没有道理。2、泡沫罐漏点渗漏问题(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只提供了一号泡沫罐焊点的照片),产品出厂时符合国家焊接标准。双方合同第六条验收条款规定验收方式为开箱验收。相关产品到货后,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检验收货,如果当时产品外观上有明显瑕疵,是不能通过验收。所有设备的安装是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施工队具体负责现场安装,即使罐体上真出现补焊点的瑕疵,是在设备就位过程中焊接导致还是工作人员失误形成不得而知。且目前据货物到达时间已超过两年,早已过质保期限。现在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才提出这一问题,显然是无理缠讼抵赖行为。3、关于控制柜,其提供的控制柜系经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厂家采购的产品,在订货前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联系,将厂家的设计图纸发送给他,又将设计图发给设计院,最终三方认可后,厂家才定稿生产(我方有将设计图纸发给***的证据,设计图纸仍然存在,设计院有备份可查),控制柜样式分为上下两个,分别弱电柜、强电柜,各自有两个独立的门,门中间有横隔板分开,且安装就位后用防爆胶泥将横板上的穿线孔堵死,此产品的样式和设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防爆产品的标准设计要求。三是事实方面,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付款定金160970元外,另外三次付款均在2020年4月3日交付全部设备后,最后一次付款为2022年2月6日,此时距离货物交付过去近两年时间,如存在货物质量不合格,为什么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还要付款?质保期应为2021年10月2日,起诉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距质保期满又过去近9个月,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都没有主张权利,现在提出反诉属于恶意。再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在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必须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550项目,已经过国家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可见其提供的消防设备是合格的,符合国家标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550万吨/年重油催化热裂解项目及95万吨/年聚烯烃项目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撬块供货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质保期的时间起始点为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10月3日共计18个月,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质保期满付清全部货款及全部质保金于2021年10月3日付清。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欲证明的事项有异议,认为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交付货物的最后时间是2020年8月15日,而非2020年4月3日,即质保期满的计算时间错误。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货物交接单复印件两份,欲证明合同全部标的货物到达的时间是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3日,质保期的起点为2020年4月3日,有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签字。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欲证明的事项有异议,认为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还有一份货物交接单(2020年8月15日)未提交法庭,依据该交接单,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交付货物的最后时间是2020年8月15日,而非2020年4月3日,即质保期满的计算时间错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3、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设备调试验收卡复印件三份,欲证明其已经按照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将设备调试完毕,调试的时间是2021年2月24日,设备调试验收卡调试结论手写的签字及现场培训名单签字共五人及使用单位签字人**,均为当时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亲笔签字,证明设备调试验收卡的真实性。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1)该组证据在验收意见栏中“验收合格”四个字的字体与其他字体大小不一致,同时验收意见栏中设备运行括号中为正常、不正常的选项,如不正常则与验收合格自相矛盾,故该验收合格不符合逻辑关系,也不符合常理。(2)现场培训人员并非其公司人员签字,稍后其公司的相关人员将出庭证实。(3)该设备调试卡中控制系统测试栏标注的连锁运行、***停均未进行,本调试表中所有打勾项,**签字时均是空白,对方当时让**签字时只是告诉**该调试表只是证明对方来过现场,故该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不应被法庭采信。结合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的证言,对**签字的真实性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曾进行过培训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4、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天安财保电子发票一张,欲证明其因本次起诉保全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600元,此费用应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保险费并非必然要发生的损失;双方对该保险费的费用合同并没有约定,故依据法律的规定本保险费应由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5、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邮箱截图四张,欲证明在供货前就设计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其对防爆柜上下两层结构认可。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欲证明的事项均不认可,(1)是本组证据为照片,未经过公证,不能证实该组证据的真实来源;(2)该组证据中没有其工作人员对设计文件认可的表述。对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曾向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送邮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6、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一份(七页)、补充协议一份二页(均系复印件),欲证明:(1)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技术要求详见《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50万吨/年重油催化热裂解项目及95万吨/年聚烯烃项目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技术协议》。合同约定:“1、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2、1、9.2甲方有权自应付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3、11.2条款乙方货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自费采取措施,使货物在甲方要求时限内达到合同要求。如仍未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外还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2)根据合同10.1,本合同质保期为全部货物开车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欲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不能因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就扣款,应该通过双方协商认定或者法院认定后才能进行扣款。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7、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技术协议复印件一份十九页,欲证明:(1)技术协议第2条约定了本合同适用的规范标准,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完全执行列出的规范、规则和标准的最新版本的要求,同时对适用同一种情况的几种规范、标准遵循最为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其中明确列举了石油化工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SH/T3019-2003。(2)证明1-3#泡沫站现场各安装1个柜子(上面是控制柜下面是配电柜),强弱电内部仅用金属隔板隔开,隔开板有**不能完全起到屏蔽作用,违反技术协议3.2.10仪表技术要求第4条:“就地PLC控制柜备用接口需用堵头封堵,接线箱的电缆进出口在侧或下方,预留15%的备用端子,PLC控制柜必须与强电控制柜(电气)分开设计,独立配置。”及技术协议4.1.2供货范围明细:23、控制柜(电气),24、PLC控制柜2套、备注控制柜配要求强弱电分为2柜子,各柜均提供接线口的格兰头的规定。(3)1-3#泡沫站现场控制系统到电动阀门用的电缆为截面积1.0mm2,KVVR14*1,并且是非屏蔽非铠装电缆,不符合技术协议3.2.10仪表技术要求中的13条“所有控制电缆需用铠装电缆,“供电电缆选用7芯股铜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阻燃/镀锡铜丝编织总屏控制电缆,截面积为2.5mm2”的规定。(4)防爆电源控制柜与PLC控制柜未按技术协议第6页“3”款要求着消防红色。(5)根据技术协议3.2.1,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为成套设备供货。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技术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证明主张和证明目的,不能因为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述就认定其违约,应当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8、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物交接单复印件一页,欲证明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8月10日发货,其2020年8月15日收到货物,根据合同10.1条款,质保期到期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并非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认为的2021年10月3日。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该份交接单与前两份的交接单相差时间长,因为不是其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说缺少配件,要求其补发,但其认为不缺少任何配件,因为这些配件没有多少价值,是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丢失,其为配合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才补发。不能证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和主张,实际交付时间是2020年4月3日已经交全货物。其只负责供货不负责安装,现场的电缆都是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施工方自行施工安装,其后期进行了设备调试。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9、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3019-2016一份十九页、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一份十八页,爆炸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T3836.1-2010一份六页,欲证明:1-3#泡沫站撬块上的控制阀门与控制柜只用1根电缆连接,没有将动力线与控制线分开敷设,违反《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3019-2016》第7.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第3.7.4的有关规定。注: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3019-2016是在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3019-2003基础上修订而成。《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3019-2016》的7.1.7“不同电压等级及频率特征的信号,不应共用一根电缆及同一个接线箱”《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3.7.4中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况的回路,相互间不应合用同一根控制电缆∶交流电流和交流电压回路、交流和直流回路、强电和弱电回路;证明1-3#泡沫站防爆电源控制柜与PLC控制柜之间的隔板没有封堵,不符合该规范中16.4的要求。《GBT3836.1-2010爆炸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16.4封堵件用于封堵电气设备外壳壁上冗余孔的封堵件,应符合相应专用防爆型式的要求。封堵件只能用工具才能拆除。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欲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根据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述就认定其产品不符合标准,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认定或法院进行认定。因为施工造成的不合格,是施工队的问题,与其无关。控制电缆和动力电缆,是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监理的检验,其的电缆都是经过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过验收。其只是负责供货,其他的与其无关。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10、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1、2、3号泡沫站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三十页)(附光盘一个),欲证明1-3号泡沫站现场安装情况,违反技术协议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1)1-3号泡沫站现场各安装1个柜子(上面是控制柜、下面是配电柜),强弱电内部用金属隔板隔开,隔开板有**,未进行封堵,不能完全起到屏蔽作用。(违反技术协议3.2.10仪表技术要求第4条、4.1.2供货范围的约定及《GBT3836.1-2010爆炸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16.4的规定);1-3号泡沫站撬块上的控制阀门与控制柜连接的电缆均只用1根电缆连接,电缆为截面积1.0mm2并且是非屏蔽非铠装电缆,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没有将动力线与控制线分开敷设。(控制阀门用电缆是KVVR14×1芯,没有屏蔽。从撬块7个控制阀门用4根电缆,有3对是两两并联的。)(违反技术协议3.2.10仪表技术要求中的13条、石油化工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SH/T3019-2016之7.1.7、GB50217-20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3.7.3和3.7.4规定);1-3号泡沫站证明防爆电源控制柜与PLC控制柜未按技术协议3.2.9第3条(第6页)要求着消防红色;4001罐区1号泡沫站泡沫液罐北侧封头焊缝渗漏、4007罐区2号泡沫站泡沫罐南侧焊口出现泄漏、4003罐区3号泡沫站泡沫液罐罐体北侧封头焊缝底部渗漏。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欲证明的问题均不认可,认为无法确定是其提供的设备,就算是设备上有其名称也无法证明设备不合格。该组证据无法证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欲证明的问题。11、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自2020年8月份多次要求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进场指导设备安装,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委派二人到场配接导线等。在此之前其已将设备安装完成,动力-所有电缆也铺设就位,只是没有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接线图,无法进行联动控制信号输出方面的接线。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2人到场后首先进行的工作是设备配电柜内部接线,并且要求施工方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将供电动力电缆进行连接。控制柜与撬装置间配线完成后,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手动和自动操作的培训,但并没有进行其他方面的调试,这也需要柜内外输控制导线压接、模块连接及系统编程后,方能由多方参与来进行。设备调试验收卡为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签字仅为手动和自动操作的培训验收,因为按照设计说明还有远程启动并未测试和培训、泡沫试验也没有进行,故**签字不是指设备(系统)的调试验收合格。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证人**的身份认可,认为通过该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几个事情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陈述不符,反而能够认定其观点。(1)控制电缆和380动力电缆的铺设不是其负责,是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或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另找的施工队完成,而且线缆本身的提供也是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己负责,是否有质量问题与其无关;(2)现场因为条件不具备无法做设备自动启动试验,责任不在其;(3)其已经根据合同履行了培训义务,证人讲得很清楚,由证人领着一个班的人在现场进行了培训并进行了签字。对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人员到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过设备手动和自动培训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2、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及**的工作证明一份,欲证明现场电缆的铺设情况,烧毁模块事宜及**曾经在中地寅岗公司工作。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认为其没有与证人有任何接触,其也没有任何地方体现证人的名字,对证言的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起到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主张和证明目的。其与中地寅岗公司无任何接触,公章的真实性和欲证明的问题也不清楚,该公司的情况也不清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该证人证言无法证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欲证明的内容。13、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调试设备卡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写。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证人是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对证人发表的承认参加培训的事实表示认可,对证人其他发表的其不利的描述不认可。证人系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具有利害关系,故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14、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调试设备卡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写。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证人是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对证人发表的承认参加培训的事实表示认可,对证人其他发表的其不利的描述不认可。证人系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具有利害关系,故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15、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出庭,欲证明1-3号泡沫站现场安装情况:(1)1-3号泡沫站现场均各安装1个柜子(上面是控制柜、下面是配电柜),强弱电内部用金属隔板隔开,隔开板有**,未进行封堵,不能完全起到屏蔽作用;(2)1-3号泡沫站内,厂家敷设的由控制柜至撬块上的泵、多个控制阀门等连接的动力及控制电缆,均只用1根电缆连接,电缆为截面积1.0mm2并且是非屏蔽电缆,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没有将一直供电的动力线与控制线分开敷设(存在对控制信号线的干扰);(3)1-3号泡沫站防爆电源控制柜与PLC控制柜未按技术协议要求着消防红色。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证人是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其不认可。证人的言辞系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状上书写的内容,就是派了个员工再读一遍,故此对证人发表的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均不认可,达不到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证人虽系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对其陈述1-3号泡沫站防爆电源控制柜与PLC控制柜未着消防红色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6、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控制柜带感应电,并将霍尼韦尔模块烧毁。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证人是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其不认可。证人的言辞系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状上书写的内容,就是派了个员工再读一遍,故此对证人发表的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均不认可,达不到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证人系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具有利害关系,故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7日,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550万吨/年重油催化热裂解项目及95万吨/年聚烯烃项目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技术协议》,对技术参数及性能、供货及工作范围等进行约定。2019年4月17日,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550万吨/年重油催化热裂解项目及95万吨/年聚烯烃项目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撬块供货合同》(合同编号LYGF-12-CG-2019-0196),标的物: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撬块三套),货款总金额为1609700元。2019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LYGF-12-CG-2019-0196(01)),对《采购安装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变更。2020年3月30日,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物交接单上签字,收到三套泡沫液储罐、三套PLC控制柜、螺栓、螺母、弹垫M12*50二十四套,M16*70一百六十八套,罐平台用螺栓、螺母M12*50二十四套,爬梯用螺栓、螺母M12*50二十四套,密封垫DN50十二个,DN80十五个,DN25六个,手动阀门DN80三个,DN50三个,法兰DN80九片,DN50九片,弯头DN80十二个,DN50九个,三通DN50三个,DN80三个,地脚螺栓M20*350三十套,电动执行器DN80六个,电动执行器DN150十二个,爬梯3个,罐平台3个,液位计管3根,回液管3根,排气管3根。2020年4月3日,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物交接单上签字,收到三套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撬块、三个液位计、不锈钢管Φ89*4十五米、三根,Φ60.3*4二十二米、四根。2020年8月15日,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物交接单上签字,收到三通DN50三个,弯头DN50三个,单丝头DN50九个,丝扣球阀DN50六个,螺栓M10*25二十套,生料带十个,压力变送器十二个,针型阀十二个。
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向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付款共计1448730元,尚欠160970元。2021年2月24日,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设备的手动和自动操作进行培训。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费用1600元。
本院认为,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主张质保期时间为2020年4月3日到2021年10月3日,但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2020年8月15日的货物交接单的内容与前两次货物交接单的内容并不重复,故质保期应为2020年8月15日到2022年2月15日。2020年3月30日,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PLC控制柜三套未提出异议,后期安装培训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可PLC控制柜的样式及颜色。故对黑龙江省泡沫站合为一体的配置控制柜(电气)、PLC控制柜拆除并交付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的1~3#泡沫站分别独立配置控制柜(电气)、PLC控制柜各2套(共计6套)并着消防红色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虽提供照片欲证明1号、2号、3号泡沫站泡沫液罐有缺陷,但该组照片无法体现缺陷的形成时间,故对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1号、2号、3号泡沫站泡沫液罐本体焊缝进行重新探伤,有缺陷的部位进行返修处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1~3#泡沫站所有设施设备进行远程启动的测试和培训和泡沫试验的请求,因该请求不适于强制履行,故本院不予支持。收货、培训及质保期间,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对电缆提出异议,故对黑龙江省泡沫站合为一体的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拆除并重新分开敷设(1-3#泡沫站每个泡沫站各需增加(铠装带屏蔽)控制阀门动力电缆280米,控制电缆280米),其中控制电缆按照技术协议要求更换成7芯股铜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阻燃/镀锡铜丝编织总屏控制电缆、截面积为2.5mm2的铠装屏蔽电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要求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970元及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暂定3565元)的请求,本院支持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60970元及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对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要求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用16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给付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0970元及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保全费1370元,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玮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