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7723号之一
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桑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北路8号新地中心4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700元,由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