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12252号
原告:成都科誉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南地区宏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乃东县。
法定代表人:陈昊。
案件由来: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被告未应诉答辩。
裁定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十一、解决争议方式:……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卖方(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落款处载明卖方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香年广场T3栋1208室”,原告亦认可该地为其经营地址,故该地应为原告住所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告知事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