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美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24民初66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 委托代理人***,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美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良塘新区信***新天地H5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8658985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美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江西美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