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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民终2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白石水库。组织机构代码:66647215-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美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工业大道77号)。组织机构代码:5865898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惠州市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美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惠州市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龙湖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 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