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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129号
申请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4地块半岛明珠C1幢1单元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6PUT27。
法定代表人:谢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1564019Q。
法定代表人:康炀,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77271.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渝0116民初23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2)渝0116执保71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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